台灣專利撤案制度及退費規定簡介 [2020/09/04]

 台灣專利撤案制度及退費規定簡介

台灣專利申請費(3,500 NTD)無退費機制。
但若提出實體審查後,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專利申請案被撤回、視為撤回或改請時,可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用或再審查申請費(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3 條)。前述的實體審查費用是指基本審查費7,000元台幣、超頁費及超項費用之加總。
另外,若專利案件己公告,則專利權被拋棄或被撤銷時,可申請退回已預繳之專利年費。申請退費時,依法應檢附實體審查/年費紙本收據正本。若無法出具,應檢附對應的切結書。

而申請撤案時,申請內容應填如下:
1.請准予撤回本申請案。
2.請退還本案已繳實體審查『X』元。
3.檢還之國庫支票抬頭請開立:『甲公司』。
4.本案因(理由,如遺失/已黏附財報,取回易破損等均得為由),因此無法檢還,檢附收據無法檢還原因切結書1分。

而無法檢還原因切結書,可以掃描檔為之,格式範本如下:

例如: 
具結: 申請人甲公司以下N件發明專利申請案:
1.
申請人案件編號 A1234
申請案號 101123456
中文專利名稱 一種...裝置

原實體審查紙本收據正本因『XX』之原因,因此無法檢還。
下方蓋上公司大、小章;及文件出具日期。

如此,即可完成撤回及退款流程。

參考資料:
1.中華民國 專利法 第 37 條 
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,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,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,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,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。
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,提早公開其申請案。
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,不予公開:
一、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。


2.中華民國 專利法第 146 條
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
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請費、證書費及專利年費,其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
之。

3. 中華民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3 條
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申請退
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。但該申
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,不適用之:
一、撤回申請案。
二、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。
三、改請。

4. 中華民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10 條
經核准之發明專利,每件每年專利年費...
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,已預繳之專利年費,得申請退還
第一項年費之金額,於繳納時如有調整,應依調整後所定之數額繳納。...

5. 專利申請案撤回申請須知-第九條
九、 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,應檢還規費收據正本辦理退費,如因規費收據正本遺失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者, 請於申請書中載明其事由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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