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專利撤案制度及退費規定簡介 [2020/09/04]
台灣專利撤案制度及退費規定簡介 台灣專利申請費(3,500 NTD)無退費機制。 但若提出實體審查後,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專利申請案被撤回、視為撤回或改請時,可申請退還實體審查費用或再審查申請費(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3 條)。前述的實體審查費用是指基本審查費7,000元台幣、超頁費及超項費用之加總。 另外,若專利案件己公告,則專利權被拋棄或被撤銷時,可申請退回已預繳之專利年費。申請退費時,依法應檢附實體審查/年費紙本收據正本。若無法出具,應檢附對應的切結書。 而申請撤案時,申請內容應填如下: 1.請准予撤回本申請案。 2.請退還本案已繳實體審查『X』元。 3.檢還之國庫支票抬頭請開立:『甲公司』。 4.本案因 (理由,如遺失/已黏附財報,取回易破損等均得為由) ,因此無法檢還,檢附收據無法檢還原因切結書1分。 而無法檢還原因切結書,可以掃描檔為之,格式範本如下: 例如: 具結: 申請人甲公司以下N件發明專利申請案: 1. 申請人案件編號 A1234 申請案號 101123456 中文專利名稱 一種...裝置 原實體審查紙本收據正本因『XX』之原因,因此無法檢還。 下方蓋上公司大、小章;及文件出具日期。 如此,即可完成撤回及退款流程。 參考資料: 1.中華民國 專利法 第 37 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發明專利申請文件後,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,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,自申請日後經過十八個月,應將該申請案公開之。 專利專責機關得因申請人之申請,提早公開其申請案。 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,不予公開: 一、自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。 2.中華民國 專利法第 146 條 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 第九十二條規定之申請費、證書費及專利年費,其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。 3. 中華民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3 條 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 得申請退 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或第七款之再審查申請費 。但該申 請案已完成聯合面詢者,不適用之: 一、撤回申請案。 二、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。 三、改請。 4. 中華民國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-第 10 條 經核准之發明專利,每件每年專利年費... 專利權有拋棄或被撤銷之情事者...